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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流程
  • 步骤一 企业名称查询
  •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 步骤二:提供证件材料
  •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
  • 步骤三:申领公司营业执照
  •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 步骤四:刻制印章
  •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步骤五: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技术监督局签发
  • 步骤六:申领税务登记证
  •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 步骤七 开设企业基本账户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来必须拥有自已的基本帐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求,选择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银行进行开设基本帐户,具体银行规定请咨询相关开户行
  • 步骤八 申领发票购用簿
  •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张家港国家税务局和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 步骤九 开设纳税专用账户
  • 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如下:1、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帐户管理卡。4、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 步骤十 购买发票 开始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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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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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法人资格)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A、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设立登记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二)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隶属公司的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4、隶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要求同有限公司“开业登记”);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依前两款要求而预先核准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B、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向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1、分公司变更名称的,应提交下列证件、文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隶属公司更名而分公司需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改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根据需要提交预先核准的《分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同公司“开业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营业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同“公司住所变更”)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隶属公司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4)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C、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程序。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审核程序及期限,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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